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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6-01-05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规定

(2015年12月31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16〕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由学校任命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干部。校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注重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区别对待,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进行纪律审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组织部长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问责事项调查报告;

  3.审议问责方式并报学校批准。

  (二)问责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理问责事项线索;

  2.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

  3.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

  4.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第三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纪律涣散,执行不力,漠视师生员工诉求,不作为,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二)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独断专行,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敷衍推诿,防范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渎职失职、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问责情形。

  第十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西安邮电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一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五)免职。

  采用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按照《西安邮电大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和《西安邮电大学纪委书记约谈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属于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失和影响较大的,以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和影响重大的,以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执行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对领导干部免于问责。

  第十六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组织、学校领导的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学校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学校问责办公室受理,学校问责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对学校问责办公室上报的问责事项,学校问责领导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问责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1.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2.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问责领导小组同意,提请学校党委对该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并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

  (四)问责决定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问责建议,采取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由学校问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方式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采取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由学校问责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采取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方式的,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学校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并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或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采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科级干部和其他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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