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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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信访举报须知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根据相关党纪法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6.其他应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二)对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1.信访举报中被检举控告者不属于我校教职员工或部门单位的或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

  2.对已受理正在处置中或已经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重复信访举报的;

  3.应当依法通过或已经、正在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4.明显有意匿名诬告、陷害、造谣的,或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描述过于模糊、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原则

  1.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举报问题;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解决信访举报问题;

  3.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4.维护信访举报师生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7.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可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检举控告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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