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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18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办法

(2020年12月16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20〕65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按照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执法、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依纪执纪、依法执法,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第四条 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执法工作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等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审查调查等工作组受理、管理、处置问题线索,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线索处置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归口受理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学校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受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或者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学校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对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时清理。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问题线索管理,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明确专人担任线索管理员,负责线索受理、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形成摘要,填写《问题线索分办意见单》,提出分办意见,交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批。对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交部门相关承办室(或承办人)办理;对属于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办理范围的,整理问题线索摘要,发函转办或交办,明确办理要求及办理时限,完成后将办理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对非本校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在报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至上级纪委监委。

  分办意见原则上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做出审批。

  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相关领导按规定程序履行督办把关责任,全程登记备查。

  第九条 承办室(或承办人)应当就受理的问题线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处置意见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报线索管理员登记备案。

  对反映问题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暂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写出情况说明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以暂存待查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经分析研判明显不存在的、重复举报已经处置的、不适合或不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被反映人已去世或失踪的、以及其它无法办理的问题线索,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可予以了结。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理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副处级(含)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在提出处置意见后7日内报送上级纪检机关,不得迟报、漏报、隐情不报。

  第十条 对涉及中央八项规定、实名举报、师生反映强烈、干部选任期间、上级交办督办的、可能潜逃或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可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承办人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十二条 对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件或问题线索,处理结果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字后上报上级纪委监委。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谈话函询

  第十三条 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一)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后也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

  (二)反映问题比较笼统模糊,经分析研判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可查性不强且难以核实的;

  (三)反映问题简单清晰,通过谈话函询即可及时了解情况的;

  (四)反映问题属于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查清后只适于给予批评教育的;

  (五)反映问题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给予提醒教育或告诫警示的;

  (六)反映问题时间久远且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但又不宜直接了结的;

  (七)其他适宜谈话函询的情形。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承办人起草函询报批请示,拟定函询方案及函询函,明确工作安排、主要问题、回复要求等,填写《函询呈批表》,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函询应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函至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收函人在收函时填写《文件送达回执单》。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由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被函询人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由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的,应直接提交回复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承办人起草谈话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及相关工作预案,明确工作安排、谈话提纲、安全预案等,填写《谈话呈批表》,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实施,被谈话人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须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 谈话应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主谈人。被谈话对象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一般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人;被谈话对象为其他干部或监察对象的,一般由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谈人。谈话时可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被谈话对象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也可以委托分管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被谈话对象为其他干部或监察对象的,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纪检监察部门派承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核实性谈话的,原则上在谈话室进行,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谈话函询说明材料应由本人在每页上签名确认,提供的佐证材料还应由本人注明材料原件出处。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应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根据不同情形提出进一步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必要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或说明。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原则上在谈话室进行。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跟踪了解被谈话函询人表态与履行承诺情况、问题改正以及相关表现情况,发现被谈话函询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改正、改正不明显,或引起重复举报反映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研究处置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二十四条 谈话函询过程中,由谈话函询对象检举揭发的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且属于按程序应报上级纪委监委的问题线索,应有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报送省纪委监委信访室。

  第二十五条 把握谈话函询节奏,不宜在一个学期内连续多次对同一当事人进行谈话函询。

第四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成立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工作方案》,起草《初步核实请示报告》,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应当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及党委书记批准,被核查人为其他干部或监察对象的,应当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核查组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 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应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可以按照授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起草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核查组全体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接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条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附于初步核实结果审批表,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涉及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处级干部的初核情况应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予以了结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谈话提醒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暂存待查时间不超过1年;拟立案的按照审查调查程序办理。

第五章 立案审查调查

  第三十一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按照指定管辖移送市、区监委办理或开展联合审查调查。

  开展联合审查调查的,一般由学校纪委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党纪立案,地方监委对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监察立案。联合审查调查组人员及分工,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安全责任有双方共同承担,联合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并附审查调查方案及安全预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并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职务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相关纪律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书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由其签字确认,立案通知书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校内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并由其签收。

  第三十四条 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应主持召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立案审查调查方案。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组织研究并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以及审查调查取证措施报批等事项。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五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根据授权采取必要的审查调查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标明身份或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审查调查组组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第三十八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证人等。

  第三十九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条 外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的校内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个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校外调查取证须向相关单位发函或开具介绍信,有困难的可向省纪委监委申请协助。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执纪执法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按指印。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二条 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在未配备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结束前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四十三条 查明违纪违法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每页签署意见并签字、按指印,对签署不同意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作出说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人员签名。并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署《审查调查结果审批表》。

  第四十五条 审查调查结果经审批同意后,审查调查组起草案件移送审理请示报告,连同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并签署审理受理登记表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六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两人以上组成案件审理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受理案件后,应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补充审查调查。

  (四)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审理报告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并签署审理结果审批表后,提请校纪委全会审议。需报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名义,征求党委组织部及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第五十条 对于涉及学校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提请纪委全会审议前报请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复审,进行充分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防止出现畸轻畸重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审理完成后,对涉及本校管理范围以外的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被审查调查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收缴物品上交至省纪委监委相关室统一管理,钱款上交至省纪委监委专用帐户。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章 结案反馈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按有关程序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部门单位,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由相关负责人签收处分决定书。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中的全体党员或部门单位中的全体人员以及本人宣布。相关部门单位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1个月内(党纪政务重处分2个月内)书面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准确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或部门单位处分决定执行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督促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做好处分决定落实,包括装入本人档案、职务职级调整、年度考核评定、人事关系转接和工资待遇调整等具体工作,并督促报送有关印证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受理。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或者纪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复查认定原处理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五条 对党员、监察对象作出处分决定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回访,处分影响期内回访应当注重消除不良情绪,帮助受处分人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处分影响期后回访,应当及时掌握受处分人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客观作出评价,体现党组织的严管与厚爱。

  第五十六条 处分执行过程全部完成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梳理总结整个问题线索及案件办理情况,形成结案报告,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并签署案件处理结果审批表后,对案件予以了结,并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装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落实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五十八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调用医护人员、安全人员等,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向上级机关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被谈话人心理及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暂停谈话,执行安全预案;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做好人员陪送交接,及跟踪回访等工作。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及具体承办人是是执纪执法、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制度条款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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