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2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21〕64号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处级干部监督,规范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陕西省管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客观反映处级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从政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全校处级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归口负责、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档案主要内容:
(一)个人基本情况或者干部任免审批表;
(二)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三)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材料;
(六)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材料;
(七)述责述廉材料;
(八)任前廉政考试材料;
(九)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确定专人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
(一)严格遵守按人建档、专柜存放等有关规定,确保规范管理;
(二)实行纸质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电子档案应专机保存、不得联网;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四)严禁泄露档案内容或者擅自向外借阅档案材料;
(五)严禁损坏、伪造、涂改廉政档案材料。
第八条 廉政档案所需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提供的,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九条 廉政档案所需材料由其本人提供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校内部门、单位需查阅、摘录、复制廉政档案的,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处级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附件),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纪委副书记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使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年度考核、评优奖励提供依据;
(三)为分析研判干部党风廉政状况提供依据;
(四)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供依据;
(五)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如有违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