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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18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2020年12月16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20〕65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以下简称信访举报)工作,维护信访举报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按照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执法、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要求,接待和受理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举报进行协调和监督;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和反馈,对信访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从而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第三条 信访举报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维护信访举报师生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并指定专人经办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根据相关党纪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6.其他应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二)对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1.信访举报中被检举控告者不属于我校教职员工或部门单位的或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

  2.对已受理正在处置中或已经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重复信访举报的;

  3.应当依法通过或已经、正在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4.明显有意匿名诬告、陷害、造谣的,或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描述过于模糊、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六条 受理渠道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邮政信箱、举报箱等收到、上级单位转来、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转来的实体信件、函件等。

  (二)来访受理。来访包括信访举报人到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地点、指定地点或约定地点当面反映问题的。

  (三)来电受理。指信访举报人拨打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电话反映问题的。

  (四)网络受理。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学校纪检监察网站举报平台、手机移动网络举报平台、手机短信等网络渠道进行信访举报的。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接收

  1.接收信函。承办人在收到信函后,要及时拆阅整理,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标记、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2.接待来访。接待来访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同时问清被反映人、反映问题和相关证据,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如实做好接访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来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录音等辅助措施进行记录;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或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接待初次来访者,要问清来访者个人情况和来访诉求,以及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的情况;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单位部门、职务、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以及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的情况;维护来访秩序,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对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由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对情绪激动者,要进行正确引导,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

  3.接听来电。电话接听人作为信访举报来电第一受理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听工作,尽量详实询问及听取其控告和申诉,并询问、核对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同时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必要时可采取电话录音等辅助方式。

  4.查收网络举报平台。纪检监察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登录电子邮箱、网站举报平台、手机举报平台等管理账户,对网络举报信息通过截图、复制等方式进行保存,并将举报内容、举报日期、网络来源等相关信息规范整理,形成文字材料。

  (二)登记

  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信息后,承办人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承办人要将举报人相关信息、被反映人、反映主要问题、信访渠道来源、提交的相关附件名称等信息进行登记;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归档或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在登记反映问题摘要时,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

  对于来访举报的,信访举报人要在《信访举报登记表》中签字确认,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

  (三)分办

  由信访举报管理员专人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填写《信访举报拟办单》,按照自办、转(交)办相关部门单位等提出处置意见,交相关负责人审批;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做出说明后提出不予受理意见。

  分办过程中注意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要优先予以办理。 

  (四)处理

  对于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

  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其他重要问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对学校纪检监察和其他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及建议类的信访件,要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

  (五)回复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信访举报人。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八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经逐级呈报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经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信访举报件重要性呈报领导批示。

  (一)反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呈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反映校党委书记的,呈校纪委书记阅批后直接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校纪委书记的,直接报校党委书记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校党委书记阅批。

  (三)反映学校中层(处级)领导干部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

  (四)反映学校其他干部、监察对象或教职员工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单位交办的、要求上报结果的,呈报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阅批。

  (六)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呈校纪委副书记阅批,重要件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七)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校党委书记、校纪委书记及问题涉及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八)不属于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纪委副书记阅批。

  第十条 建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受理范围内的重要信访举报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研判,对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填写《问题线索分办意见单》及时呈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经领导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问题线索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校各部门、单位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责任。承办部门或单位查办信访举报,应由二人以上共同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调查并撰写报告,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校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单位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要按规定时间报送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结的,在到期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线索处置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填写《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审批表》提出承办人意见,报校纪委书记批示同意后,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结案材料按规范顺序进行整理、编目、装订,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章 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规定。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及举报平台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实施安全加密措施。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九条 严厉追究失职责任。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举报、集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权利保障

  第二十条 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制度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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