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规定
(2021年9月26日校纪委全会审定通过 西邮纪发〔2021〕8号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事项范围: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省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员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人事代理教职工。
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室负责接收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及时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
(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填写《廉政鉴定表》(附件1),提交综合室。
(三)综合室会同纪检监察室通过查阅干部廉政档案、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台账等,综合分析研判后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填写《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附件2),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按照以下7种回复格式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收到来信、举报,系重复件。这种情况须注明重复件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这种情况可建议暂缓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本人予以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已了结。这种情况可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或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这种情况应进行综合研判(综合考虑问题性质、程度以及处理情况,如:是否涉及违纪违规,是否属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本人是否整改、问题是否了结,是否给予诫勉谈话、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是否已过等)后,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这种情况可建议对其不宜使用。
此外,对其他特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构视情况,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补充回复意见反馈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有关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