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9-26 18:00  浏览次数: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2021年9月26日校纪委全会审定通过 西邮纪发〔2021〕7号印发)


  为了加强自身建设,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纪委全会是纪委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条 纪委全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条 分析研判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讨论提出协助党委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审议纪委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重要工作部署等。

  第六条 审议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情况汇报,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审议对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审议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第九条 审议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问责相关事项。

  第十条 研究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由纪委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全会进行决策的,纪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全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纪检监察机构内设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会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综合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会,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纪委全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应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等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 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纪委全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内设室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 纪委综合室负责会务工作,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事项、参会人员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纪委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提请下次纪委全会讨论,但在纪委全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的有关事项,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题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纪委全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委驻西安邮电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18号 邮编:710121
联系电话:029-88166061 技术支持:西安邮电大学信息中心 总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