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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谈话函询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9-26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谈话函询工作办法

(2021年9月26日校纪委全会审定通过 西邮纪发〔2021〕9号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陕西省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监督执纪、监督执法工作。谈话和函询,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三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全程可控。

  第四条 问题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一)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后也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的;

  (二)反映问题比较笼统、模糊,或经分析研判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可查性不强且难以核实的;

  (三)反映问题简单清晰,通过谈话函询即可及时了解情况的;

  (四)反映问题属于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查清后只适于给予批评教育的;

  (五)反映问题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给予提醒教育或告诫警示的;

  (六)反映问题时间久远且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但又不宜直接了结的;

  (七)其他适宜谈话函询的情形。

  第五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室起草谈话函询请示报告,拟定谈话方案、函询问题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谈话方案应当包括被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提纲,以及是否需要采取委托谈话等有关工作事项。相关工作预案应当包括安全预案等。

  第六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对反映校内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对反映校内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三)对反映校内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报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七条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对反映校内处级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二)对反映校内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报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批,向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报告。

  谈话、函询组合使用的,按谈话处置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对反映校内二级党组织或部门、单位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该党组织或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被谈话人或被函询人,具体包括该党组织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参与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谈话或函询的人员。以上谈话函询材料不存入被谈话函询人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实施谈话前,纪检监察室应当注意收集被谈话人的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相关情况,做好预判应对与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 谈话应当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主谈人。

  (一)被谈话人为校内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

  (二)被谈话人为校内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的,由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作为主谈人,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

  (三)被谈话人为校内其他人员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作为主谈人,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谈话可由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一条 需要委托被谈话人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纪检监察室应当将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径送被委托方。被委托方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谈话,在谈话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笔录及相关材料报送纪检监察室。

  第十二条 与重要被谈话人谈话,必要时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可以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谈话时,主谈人应当向被谈话人简要说明谈话原因,告知其应当向组织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事实或回避问题;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具体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未如实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等,并要求其按规定在所属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实施谈话应当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谈话应当形成记录,并由谈话人和记录人签名,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捺指印。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以函询处置问题线索时,应当以综合室名义发函至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校内二级党组织。

  函询应当明确询问的主要问题、回复的要求、时限和复函地址,告知被函询人不如实说明有关情况的后果等。被函询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向纪检监察室说明,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回复。

  第十六条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写出说明材料,必要时应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经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由承办人根据谈话函询回复情况,写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必要时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或说明。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被谈话函询人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后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在谈话函询之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跟踪了解被谈话函询人的表态与承诺履行情况、有关问题的改正及表现情况,一并记入谈话函询材料,存档备查。

  被谈话函询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或引起重复信访举报反映的,纪检监察室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研究处置方式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函询后,对被函询人的说明予以采信了结的,纪检监察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综合室名义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第二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人是党员干部的,其所在二级党组织应当安排被谈话函询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上年度接受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监督执法工作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与管控,防止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发生。对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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