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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1-12-16 18:00  浏览次数: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9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字〔2011〕53号印发)


  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机制

  1.我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成立西安邮电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校纪委委员、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审计处、工会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整体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范围

  1.校党委、行政以及各院党委、党总支、行政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3.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党总支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教育监督责任。

  4.院党政领导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副职对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1.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每学年1—2次)分析研究学校的党风廉政状况,解决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行校务、院务公开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及上级机关制定的廉政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校内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学校党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支持纪委、监察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2.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内容

  (1)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协助校党委和行政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廉政制度及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协助党委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和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

  (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查处重要违纪案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督促各院、处室执行查案工作。

  (3)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建立好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为拟推荐提拔的领导干部作出廉政鉴定。

  (4)做好相关业务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法规的行为或部门行业不正之风。

  (5)及时向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2)对下属或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对一般性案件要及时查处,重大案件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纪委和党委。

  (3)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经常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素质,弘扬正气,自觉抵制腐败现象。

  (4)认真开好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民主生活会。

  4.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

  (1)按照上级和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人所负责的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并积极组织实施。

  (2)指导和落实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负责责任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检查,需立案的,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需协同查处的,协同学校查处。

  (4)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责任范围内还是责任范围外,都需主动、如实地向主管领导和组织报告。

  四、责任制的考核

  1.学校党委每学年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则通过述职和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也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自查。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学校纪委和监察处负责。

  2.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考核、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晋级和评奖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作出的综合评价,要归入本人的廉政档案。

  4.每年检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根据结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督促措施。对于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执行情况差的,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谈话,提出批评,限期改进;对于存在问题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需要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规定,酌情给予调整、调离或免职等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五、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查处的。

  3.直接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资产或教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选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责任追究的执行,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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