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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2-12-24 18:00  浏览次数: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2012年12月21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字〔2012〕40号印发)


  为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是指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对新提拔的处级、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廉政监督和规范从政行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校党委决定提拔任用的处级、科级干部。

  三、在校党委决定干部任用之后,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校纪委提供被谈话人名单及有关情况。

  四、任前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纪委书记对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纪委副书记对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五、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前,校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校党委组织部提供的情况,确定谈话方案,做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任前廉政谈话应作好记录,并与其它有关材料一同归入干部廉政档案。集体谈话应有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

  六、谈话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要求;勉励新提拔的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打算。

  七、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在任命通知下发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八、监督检查与追究。任前廉政谈话后,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对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廉政谈话所提廉洁从政规定和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九、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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