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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01-08 18:00  浏览次数: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7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19〕81号印发)


  为了更好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诫勉谈话使用对象及范围

  反映存在问题轻微,或者有违纪、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达不到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

  第二条  诫勉谈话的适用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发现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三)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存在可能酿成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导改正的;

  (四)对于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政纪处分的。

  (五)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与分工

  (一)根据群众反映举报或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经核实准确认定为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对象和事项,经纪检监察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由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

  (二)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须报请校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分管领导;对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由校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提出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事项,报请纪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同意,并通报被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对其他监察人员诫勉谈话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三)诫勉谈话对象(事项)确定后,由校纪检监察机构提前三天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

  (四)谈话对象在收到通知后,要按照《诫勉谈话通知书》要求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和陈述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五)为了保证诫勉谈话制度的落实并取得实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分管领导参加;对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人员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主谈,必要时可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学校任命的科级干部谈话,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实施,必要时校纪检监察机构可派人参加;校内各单位自聘的相应级别干部的相关谈话,一般由聘任单位的党政领导主谈。

  (六)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谈话,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出记录人员做好现场谈话记录;科级干部的谈话由负责实施的单位、部门做好记录。谈话记录以及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交由校纪检监察机构归入干部廉政档案。被谈话人作出的说明或检讨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方法与内容

  (一)向被谈话人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谈话人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并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对待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二)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三)被谈话人必须如实讲清有关问题,如对谈话内容有异议,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据、证明材料;

  (四)有关工作人员要敢于担当,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失密、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一)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确有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经查证,发现反映问题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四)受到到诫勉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五)诫勉六个月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改正情况进行了解。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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