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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17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制度

(2020年12月16日校纪委四届15次全会审定通过 西邮纪发〔2020〕4号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对审查调查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强审查调查工作安全,提高文明执纪执法水平,解决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审查调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查调查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审查调查中的工作安全管理、被审查调查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审查调查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及安全教育培训、审查调查工作场所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安全应急处置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审查调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本着必要、谨慎的原则,合理选择并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措施。

  第四条 安全管理责任

  (一)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分管领导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承办室主任(审查调查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和监督责任,应当切实履行审查调查与审查调查安全双重职责,做到审查调查与安全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检查监督指导。

  (三)审查调查人员对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规审查调查,遵守各项纪律,随时掌握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动态、健康状态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与处置措施。

  (四)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必要时需配备医疗保障人员),负责对审查调查工作设施保障、医疗消防等各环节安全事项进行监督提醒和日常检查,督促落实审查调查安全相关事项。安全员、医疗保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对审查调查对象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医疗及安全事项全程掌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当处理。

  第五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一)审查调查中凡需与被审查调查人或其他人员谈话的,必须在谈话室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地方谈话。

  (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区域、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谈话场所、不得在谈话场所使用任何通讯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独接触审查对象。

  (三)审查调查承办室(或审查调查组)人员必须文明安全办案,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审查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有疾病的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应急方案。

  (四)审查调查承办室(或审查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利用办案谋取个人利益,不准违反办案保密规定,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或为被审查调查人开脱责任。

  第六条 审查调查谈话安全管理

  立案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审查调查人员应严格根据授权进行开展。在制定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同时,要“一人一策”制定审查调查谈话安全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调查人基本信息、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方面情况 “六必知”。根据情况逐项评估风险等级,及是否适合本次谈话。

  (二)谈话前、谈话中、谈话后三个阶段的安全谈话措施。

  1.谈话前。根据实际情况及谈话需要,确定谈话组人员分工、谈话地点、医疗保障、通知方式、物品保管措施等。

  2.谈话中。严格执行人员陪送交接制度;谈话过程文明规范,保障被谈话人权益;严格遵守谈话时间规定;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谈话方式节奏,灵活调整谈话策略;出现突发情况,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报告等。

  3.谈话后。陪送人员在 “两不许一报告”要求下安全陪送被谈话人返回;实行AB角减压;开展跟踪回访等。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包括谈话对象突发疾病处置方案、谈话场所突发火情处置方案、谈话场所突发停电处置方案、谈话对象突发自残等恶性事件处置方案等。

  审查调查工作方案及谈话安全预案制定完成并报批后,在审查调查谈话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及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外查工作安全管理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一般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的党组织、部门、单位及个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校外调查取证须向相关单位发函或开具介绍信,有困难的可向省纪委监委申请协助。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执纪执法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其他相关措施使用安全管理

  立案后采取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等其他审查调查措施的,应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及报批程序履行报告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共同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或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出具相关文书办理或者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九条 审查调查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在审查调查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责任制。审查调查各环节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责任,相互配合协作,确保审查调查安全。对安全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查调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给被审查调查人和相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制度条款执行。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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