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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17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6日校纪委四届15次全会审定通过 西邮纪发〔2020〕4号印发)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规范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行使职权中,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不得采取讯问、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通缉措施。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在初步核实阶段,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限制出境措施。

  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应当在立案后采取。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阶段对监督对象、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暂扣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询问措施,以及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阶段采取谈话措施,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对校内正处级领导干部采取谈话、询问措施,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对校内副处级领导干部采取谈话、询问措施,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三)对校内其他人员采取谈话、询问措施,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立案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由审查调查人员根据授权进行,与被审查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谈话,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其中,对校内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查询财产、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查核、调取通信信息(不涉及具体通信内容)等高度敏感信息,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监督对象、被核查人、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财物,要采取扣押(暂扣)措施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可先行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通过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报省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办理。

  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以及查核、调取通信信息(不涉及具体通信内容)等高度敏感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持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出具的相关文书办理。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持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出具的相关文书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十条 除采取以上措施外,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查核一般信息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和单位提供其他协助的,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出具的函件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措施使用的文书参照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常用文书格式制作,文头为“中共西安邮电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驻西安邮电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除仅以纪委名义出具的文书外,对外出具的其他文书应加盖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采取措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被核查人、被审查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向省纪委监委报告。省纪委监委决定由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或者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开展联合审查调查的,由地方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采取各项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采取各项措施,建立措施使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台账,并按要求定期将各项措施的使用台账向省纪委监委联系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室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各项措施中的其他具体要求,参照《陕西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制度条款执行。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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