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议事规则
(2020年12月16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20〕64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调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省纪委监委、校党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学校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协调小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协调小组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研究讨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及时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协调、指导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定期听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听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重要案件线索分析,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大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指导。
(五)研究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有关事项时,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经协调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主持。协调小组组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协调小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小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向小组组长请假。
第八条 协调小组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由协调小组组长提出,也可以由小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小组组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汇总议程、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必要时报校领导),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