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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纪委约谈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2-18 18:00  浏览次数:

西安邮电大学纪委约谈工作办法

(2020年12月16日校党委会审定通过 西邮党发〔2020〕6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校内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针对领导干部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职责(职能)等方面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全校处级以上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其它岗位和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二章 约谈的情形及类型

  第五条 纪委书记每年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单位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二)对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影响工作进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思想、作风、纪律、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履行“一岗双责”不力,本部门(单位)有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

  (五)举报或投诉问题较多的。

  (六)对本部门(单位)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受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对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七)其它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类型

  (一)督促性约谈。听取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对学校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调查性约谈。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和告诫。

  (四)诫勉性约谈。对领导干部有违规违纪行为,达不到处分条件的,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第三章 约谈的方式

  第八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以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部门(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的程序

  第十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约谈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

  2.发出通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约谈

  1.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

  2.被约谈干部于约谈一周内向分管领导报告约谈情况。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整理谈话记录,并呈报校纪委书记审阅签字后进行存档。

  2.结果处理。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问题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校纪委书记根据约谈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 约谈的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要客观、准确向组织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约谈的人员,对涉及的保密事项,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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