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以坚持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执纪问责,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后续工作完备;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二章 受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处理来信基本程序
(一)收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开拆时要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得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阅信。由专人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要优先予以处理。
(三)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要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原信时间、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初步处理意见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不失原意。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归档或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四)处理。对于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阅办单》,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纪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批示后,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或转办。
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其他重要问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上级部门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对学校纪检监察和其他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及建议类的信访件,要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
(五)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二)接谈。办公室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1.对于举报、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检举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检举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举报、控告的情况以及检举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2.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单位(部门)、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错误性质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诉求。
3.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且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三)维护来访秩序。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由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接谈人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
第七条 受理来电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的一般方法:一是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即为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听工作。二是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三是接听人要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受理电话举报。四是对于电话举报的报批、处理等相关手续,可参照上述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八条 网上举报
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邮箱和移动举报平台,并向校内外公布。受理网上举报的一般方法: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网上举报信箱,并保存来信电子邮箱地址以及邮件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原始材料。网上举报的受理程序参照来信受理程序办理。
第三章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
第九条 谈话函询
(一)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信访举报部门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有关工作预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纪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对需要谈话函询校内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二)谈话函询应当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或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要形成记录,谈话后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应当以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四)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1.反应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应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4.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初步核实
(一)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指定专人成立核查组,并制定工作方案。对被核查人为校内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二)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职能单位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其它相关措施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
(三)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四)信访举报部门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条 转办
(一)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件,可转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处理。对应由各职能部门、单位具体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处理。
(二)转办的工作程序:
对应由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阅办单》,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纪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批示后,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制定转办单,将信访件移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相关单位、部门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信访举报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三)转办意见和形式:
1.转办意见分为阅处和查处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转办单位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查处并报结果,由转办单位及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上报。
2.转办常用的形式有:一是统转。即将不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二是单转。即将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三是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来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应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四)转办的期限和要求:
校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承办校信访举报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信访件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对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校纪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不得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信访举报情况的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十一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信访工作人员要通过对信访举报件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将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上级和学校主要领导,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撰写总结报告。按时完成半年和全年信访工作总结,对阶段内的信访举报数量、情况类别、内容特点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专题分析研究,综合整理,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阅后,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书记。
第五章 信访举报材料的转立案和归档
第十三条 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人员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意见、所反映问题的证据和调查材料等,呈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后,报校党委书记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一)检举、控告信访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上级部门的批转函。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被检举、控告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件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申诉人信访件原件或来信摘要。
2.原处分决定、复查复议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与信访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将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办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回避制度,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近亲属的以及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对违反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以及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