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主要是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我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校外组织或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校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校纪委、监察处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及督促各学院、各部门信访工作。
(二)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校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协调、转办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信箱、电子邮件等反馈平台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涉及我校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
(五)受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
(六)做好信访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七)组织我校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八)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处理涉及本学院、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七条信访事项的提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纪委监察处及各部门、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填写《西安邮电大学信访工作登记表》。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九条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学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三)由我校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部门或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五)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办结和存档
(一)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二)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信访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部门、各单位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