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诫勉谈话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纪委、监察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的正处级领导干部,由校纪委书记进行谈话或委托副书记进行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纪委副书记进行谈话。被诫勉谈话的科级干部可委托部门负责人谈话,必要时纪委派人参加。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弄虚作假、华而不实、脱离实际和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且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名单和内容由校纪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并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报纪委书记审定。
第五条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前一周给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对象收到《诫勉谈话通知书》后,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按时参加谈话,不得拖延推脱。
第六条诫勉谈话时,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同志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要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指出需要注意和改进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并要提交书面认识报告。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诫勉谈话后,校纪委要对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报校党委并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签字)和回复组织的材料,由校纪委移交组织部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被诫勉谈话的,取消本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所在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由监察处实施,参考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校纪委解释,从校党委会批准之日起实施。